日前,江蘇無錫、山西呂梁兩地市場監管部門相繼公布了2021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,兩地各查處一起侵犯防水材料注冊商標專用權案。
江蘇無錫: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安置房項目使用假冒“東方雨虹”品牌防水材料案
2021年4月,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,對江陰某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進行檢查,現場發現標示品牌為“東方雨虹”的彈性體SBS改性瀝青防水卷材66卷、ARC-701聚合物改性瀝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10卷,經相關商標權利人鑒定,上述防水卷材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。進一步調查發現,涉案防水卷材系負責該安置房項目住宅樓、地下車庫、變電間、泵房及周邊配套設施防水工程的上海某防水保溫工程公司采購使用。該公司為降低成本,以遠低于市場銷售價的價格,支付2萬元現金后,從他人處購進涉案防水卷材,且未查驗供貨方經營資質、產品檢驗報告等。因天氣原因,截至案發,涉案防水卷材尚未鋪設使用。該公司的行為,構成了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(三)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。
2021年7月,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《商標法》的有關規定,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侵權,沒收76卷假冒防水卷材產品,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山西呂梁:汾陽市某經銷部銷售侵犯“雨虹”牌系列防水涂料商標專用權案
2020年10月12日,汾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由舉報人帶領,對汾陽市某經銷部進行現場檢查。檢查中發現該門市涉嫌銷售侵犯“雨虹”牌系列防水涂料注冊商標專用權兩款商品。經商標所有人現場鑒定該商品為假冒產品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,汾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同時作出沒收侵權商品、罰款人民幣5499元的行政處罰。